霞浦县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暂行规定
为做好全县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确认工作,方便群众正确识别禁忌症,让适宜人群放心接种,助推应接尽接工作,现就相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定点医院
霞浦县医院是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定点医院,霞浦县精神病院负责开具精神类疾病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
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
根据《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第一版)》和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说明书,包括以下5种情况:
(一)对疫苗的活性成分、任何一种非活性成分、生产工艺中使用的物质过敏者,或以前接种同类疫苗时出现过敏者。灭活新冠病毒疫苗辅料主要包括:磷酸氢二钠、氯化钠、磷酸二氢钠、氢氧化铝。
(二)既往发生过疫苗严重过敏反应者(如急性过敏反应、血管神经性水肿、呼吸困难等)。
(三)患有未控制的癫痫和其他严重神经系统疾病者(如横贯性脊髓炎、格林巴利综合征、脱髓鞘疾病等)。
(四)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
(五)妊娠期妇女。
三、就诊流程:
(一)申请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的人员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医保证、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疗资料(包括门诊病历、住院病历和相关检查检验报告、疾病证明等)。
(二)评估医生依据国家卫健委《新冠病毒疫苗接种技术指南》进行诊查,经综合判定,对确属接种禁忌,出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加盖霞浦县医院医务科公章(在霞浦县医院住院部一楼西侧“一站式服务中心”盖章)。
对不属于接种禁忌的,无需开具证明,建议接种。无相关疾病证明材料,需进行相关检查。
(三)属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第4条“正在发热者,或患急性疾病,或慢性疾病的急性发作期,或未控制的严重慢性病患者”等有明确诊断,需要复诊的,增加注明“建议复诊时间”,病情控制后再次诊查确认。
(四)属于属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症”第5条“妊娠期妇女”, 增加注明“预产期时间”。
(五)医生开具的“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即《疾病诊断证明书》,霞浦县医院“一站式服务中心”加盖霞浦县医院医务科公章,登记造册,以备核查。
(六)“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即《疾病诊断证明书》3天内提交就诊人员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
温馨提示:专科疾病,专科诊疗,不得跨专科开具新冠病毒疫苗接种禁忌证明。
霞浦县医院
2021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