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防海上疫情输入的通告(2022年第72号)
为从严从紧落实海上疫情防控措施,织密筑牢海上疫情防控网,强化沿海船舶监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疫情防控规定相关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严格出海人员报备管理。全县在册渔业船舶和“非标”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必须提前主动到属地村居委或乡镇(街道)如实报备船舶、船上人员(以下简称船员)信息,自觉服从属地疫情防控管理。
二、严格船舶规范进出港口。全县沿岸执勤点实行一港(岙)一工作专班和24小时值班服务,严格落实“两必检、两必清”要求(即:船舶进出港必检、岸线停靠必检,随船人员清楚、载运货物清楚)。所有出海回港的船员要自觉全程佩戴口罩,主动接受渔港、码头、岙口值班人员登记核查和核酸检测等各项疫情防控措施。
三、严格船舶进出港报备制度。所有出海、回港作业船舶必须严格执行“三报备、三核实”制度,即:船舶出海前主动报备船舶信息、人员信息、进出港信息,回港时主动接受船员身份、健康码、行程码信息核实。按规定提前向属地乡镇(街道)、村居委的人船挂钩责任人以及通过手机APP如实报告。
四、严格回港人员核酸筛查。所有出海回港上岸的船员必须自觉到沿岸设置的核酸采样点或就近的核酸采样点进行核酸采样,严禁私自上岸并与岸上人员直接接触,严禁私自搭载其他人员上岸。回港船员需经体温检测及一次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后方可离港上岸。回港不上岸继续出海作业的,核酸检测后必须立即返回所在船舶,不得离港上岸,除渔获物卸港销售和渔船补给外,不与外人接触。
五、严格落实海上作业规范制度。出海船舶严格落实“五个不得”(即:不得前往中高风险地区海域作业、不得在海上接触外地、外籍渔船、不得在相关海域与台湾渔船进行渔获物交易、不得参与走私、偷私渡、小型渔船及乡镇“非标”船舶不得为外来船舶提供物资、补给、转载人员),如有接触境外船舶、人员的,进港前必须第一时间主动如实申报。
六、严格管控“非标”“三无”船舶。严禁驾驶“非标”或“三无”船舶出海从事非法捕捞、非法交易等活动,一旦查获将依法予以没收拆解。
七、严格船舶安全管控。所有船舶均应按规定安装使用北斗示位仪等定位终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装或拆卸、破坏、干扰船舶的北斗示位仪等通讯导航设备,不得为“三无”船舶提供建造、维修等服务。
八、严格冰鲜渔货管理。全县企业、个体经营户或个人不得收购、加工、销售、转运、代冻无法证明合法来源的境外渔获物,不得为非法从事境外渔获物交易的船舶提供加冰、加油等服务。
九、严格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出海船舶应加强船舶环境消杀和卫生管理,备足口罩等防疫物资,主动做好船员个人防护和健康监测,如有发现存在发热、咳嗽、乏力、腹泻、虚弱、呼吸困难等症状,或船舶经停中高风险地区港口码头的,应第一时间向属地村居委或乡镇(街道)报告。船舶进港后所有船员不得擅自离船,并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接受管理。
十、严肃追究法律责任。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追究责任。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走私、偷私渡、非法交易、非法捕捞等违法犯罪行为线索。对窝藏、包庇、帮助违法犯罪分子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从严惩处。
举报电话:110(霞浦县公安局)
0593-8507110(宁德海警局霞浦工作站)
0593-8057295(霞浦县海洋与渔业局)
特此通告。
霞浦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指挥部
2022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