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使用场所码的通告(2022年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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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精准高效做好我县常态化疫情防控及疫情处置工作,充分发挥“场所码”疫情溯源和哨点监测重要作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现就规范使用“场所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场所码”应用范围

(一)政府及公益单位。全县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政务服务大厅、医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养老服务机构等;

(二)各类经营场所。餐饮饭店、商场超市、农贸市场、药店、文化娱乐场馆、银行、沿街店铺等;

(三)各类人员密集场所。旅游景区、运动场馆、交通场站、物流园区、公共交通工具、厂矿企业、商务楼宇、建筑工地、宗教活动场所等;

(四)各类会议培训活动。会议培训、文艺演出、体育赛事、团队旅游等;

(五)各类居住场所。宾馆、酒店、民宿、小区、公寓等。

二、全领域设置“场所码”

以上各类场所的经营者或管理者,要坚持“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主动申领并在入口醒目位置张贴“场所码”,安排专人在入口处监督扫码、验码,做到“逢进必扫、逢扫必验、绿码通行、不漏一人”。

三、全覆盖扫码验码

广大群众进入各类公共场所,要自觉扫“场所码”并向现场管理人员出示;广大党员、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社区工作者和志愿者等要发挥带头作用,积极引导身边人扫码,形成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部分老人、儿童等无法“扫码打卡”人员或未携带手机人员,由工作人员做好信息登记;扫码结果出现异常时,及时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

四、全方位监督监管

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加强本单位、管辖行业重点场所“场所码”推广使用情况的监督指导,对违反本通告妨害疫情防控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霞浦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疫情指挥部

2022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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